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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承诺赠与妻子一半房产 但没过户算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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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简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否有权撤消赠予?回应,不存在两个观点。一种基于赠予合约指出王某有权撤消,一种基于婚内誓约财产协议指出王某无权撤消。具体分析如下。 2013年4月,王某(男)经他人讲解与李某(女)结识并爱情,同年12月9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强迫注册成婚。2014年1月,王某向李某某开具1份承诺书,写明王某个人婚前出售有房屋1套,王某表示同意其妻子李某占到该房屋的50%的份额。但双方仍然未办理该房屋的产权更改申请,房产证也并未再加李某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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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否有权撤消赠予?回应,不存在两个观点。一种基于赠予合约指出王某有权撤消,一种基于婚内誓约财产协议指出王某无权撤消。具体分析如下。

2013年4月,王某(男)经他人讲解与李某(女)结识并爱情,同年12月9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强迫注册成婚。2014年1月,王某向李某某开具1份承诺书,写明王某个人婚前出售有房屋1套,王某表示同意其妻子李某占到该房屋的50%的份额。但双方仍然未办理该房屋的产权更改申请,房产证也并未再加李某的名字。

2016年3月,李某与王某再次发生纠纷,欲驳回再婚诉讼,拒绝与王某再婚,之后法院裁决上诉了李某某的再婚催促。2016年7月,李某向法院驳回民事诉讼,拒绝证实其享有该房屋的50%产权并拒绝办理房屋的产权更改注册,王某拒绝接受办理产权更改申请并拒绝撤消赠予。

【法院裁决】 王某有权在更改产权注册前撤消赠予,上诉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否有权撤消赠予?回应,不存在两个观点。第一种观点指出:王某基于赠予合约的法律关系有权撤消赠予 王某开具的承诺书,是其现实意思回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地的誓约。

根据承诺书的内容,王某强迫将其婚前个人财产誓约为夫妻按份共计财产,实质上是王某强迫将该房屋的50%份额赠予其妻子李某,双方之间应该确认为赠予合约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当事人誓约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予另一方,赠予方在赠予房产更改注册之前撤消赠予,另一方催促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移往之前可以撤消赠予。具备救灾、贫困地区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约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合约,不限于前款规定。” 因此,王某有权在更改产权注册前撤消赠予。第二种观点指出:王某基于夫妻延续间财产誓约无法撤消赠予 王某在婚后强迫誓约李某占据房屋的50%份额,归属于双方在夫妻关系延续期间的财产誓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誓约,对双方具备约束力”之规定,该誓约对夫妻双方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是合法有效地的。

由于夫妻之间关于房产份额的誓约,不牵涉到第三人,所以只要意思回应现实,没欺诈、威逼的情形,就应当确认为有效地,并可以必要在再婚诉讼中处置。遵守房屋产权更改登记手续不是拆分该财产必要条件,若非要去办理房产加名注册,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不会被架空。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反对第一种观点,即王某有权撤消赠予,理由如下: 夫妻之间赠予的财产还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虽然婚姻法对赠予人否有权撤消赠予没明确规定,但合同法回应却有较为详细的规定。当事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经常议定牵涉到财产权科的协议,对于此类协议的议定、效力、生效、更改、撤消等等的确认,并不敌视合同法的限于。

即使在合同法中,有关赠予的规定也没尤其回避夫妻关系。回应: (一)如果赠予物是动产,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规定,交付给动产即已完成了赠予物的权属移往。

(二)如果赠予物是不动产,夫妻一方赠予另一方或者誓约夫妻共计,在没办理不动产更改注册之前,赠予物的权属仍未移往。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予人是几乎可以撤消赠予。换言之,夫妻之间的赠予协议合法有效地的情况下,协议对双方有拘束力,这与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几乎吻合,并无对立。只不过在赠予物的产权移往之前,赠予人拥有撤销权。

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所有房屋誓约为共计或赠予另一方,在房屋产权更改注册之前,赠予人可以行使给定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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