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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未来将会上调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诬蔑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必要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放的经费,而对不合乎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税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归属于行政性收费,具备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发布了《社会抚养费征税管理办法》,对征税社会抚养费问题做出了规定。广东省公共卫生计生委2013年12月4日通报,2012年度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税金额为14.56亿元。
自此,有数24省份公开发表2012年社会抚养费征税额,总计近200亿元。[ 向社会公开发表其社会抚养费年度征税情况,结果则是各地征税额差异占优势。
其中“冠军”江西省高达33.8618亿元,最后一位青海则仅有350.48万元。国家也在制订计划逐步的展开对社会抚养费,公开发表审批。社会抚养费征税标准 一、征税标准 1、提早生育(不含婚前生育、年满生育间隔期生育、合乎再行生育条件予以审核生育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税。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二至三倍征税。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中三六倍征税。
4、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从宽征税。5、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中三六倍收益。6、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宽征税。
非法领养子女的,比照上述规定征税社会抚养费。二、征税标准测算 1、上年收入的界定。考虑到统计资料部门获取清楚统计数据的时间,上年收入以统计资料部门发布数据为标准(如2010年继续执行“上年收入”就以2009年收入为标准)。2、统计数据来源。
根据统计资料职能区分,农民人均纯收入由县统计局获取,城镇居民人均农村居民收益由南平市统计局获取。3、征税标准继续执行。当事人年收入高于统计资料标准的,按统计资料标准征税;低于统计资料标准的,可以以当事人双方有据可依的实际年纯收入倍数征税。4、流动人口征税标准。
无论是本县乡镇之间流动的当事人,还是外县流向本县的当事人,根据其身份,皆按本县对应标准征税。5、关于年度征税标准。每年元月1日前由县统计局和县人口计生局发布上年人均收入标准,元月1日起继续执行新的年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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