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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向吴某借款20000元,并开具了借条一张:今向吴某借款贰万圆整(20000元),2016年12月底交还。2017年2月,由于杨某届满并未偿还债务借款,吴某所持借条到杨某家讨要,期间发生冲突,杨某将借条抢回并当场毁约。
后吴某向法院控告,并向法庭递交了借条复印件以及与自己同去高利贷的哥哥的证人证言。发问:吴某在没递交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复印件能否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依据? 【律师答案】 复印件无法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无法与原件比对的书证的复印件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需经过证据修补,而且要不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必需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互相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无法分开证书,即复印件证据理应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当需要构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复印件获取人无法获取原件比对应该有正当理由,即由客观上无法获取原件的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无法作为无法获取原件的正当理由。(3)书证复印件获取人不应证明无法获取原件是确实客观原因。
本案中,复印件无法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需经过证据修补。根据《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比对的复印件、复制品等无法分开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8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获取人拒不获取原件或原件线索,没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确认事实的根据。
” 在本案中,吴某借条原件被杨某毁约,其获取的借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比对,因此无法分开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依据,归属于待修补证据,需与其他证据展开印证才能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依据。吴某获取了同往高利贷的哥哥的证人证言,由于证人与吴某是亲属关系,两人不存在利害关系,该证据也归属于待修补证据,因此无法很好地修补借条复印件的证明力。基于以上原因,吴某在没递交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复印件无法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依据。
综上所述,借条复印件无法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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