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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有几种类型?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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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在农村,再次发生土地纠纷是很少见的事情,土地纠纷分成三种类型,明确哪三种呢,在下文中小编会详尽的给大家讲解。下面,就回来小编一起来理解下土地纠纷的类型,以及土地纠纷的解决问题途径吧。土地纠纷按其争议的内容有所不同,可分成三类: 一、无书面土地流转合约的纠纷案件按照《农村土地总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总承包经营权光阴,当事人双方应该签定书面合约。但现实中,总承包土地流转很少签定书面合约,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誓约形式转包、租赁、交换或代耕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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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再次发生土地纠纷是很少见的事情,土地纠纷分成三种类型,明确哪三种呢,在下文中小编会详尽的给大家讲解。下面,就回来小编一起来理解下土地纠纷的类型,以及土地纠纷的解决问题途径吧。土地纠纷按其争议的内容有所不同,可分成三类: 一、无书面土地流转合约的纠纷案件按照《农村土地总承包法》第37条规定,土地总承包经营权光阴,当事人双方应该签定书面合约。但现实中,总承包土地流转很少签定书面合约,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誓约形式转包、租赁、交换或代耕土地。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拒绝交还转包、租赁、交换或代耕的土地,就牵涉到口头誓约该如何确认的问题。回应,实践中有有所不同的了解,有的指出双方当事人并未依法签定书面合约,其转包、租赁、交换或代耕关系依法不正式成立或不应确认口头誓约违宪。笔者指出,按照农村习俗,转包、租赁、交换或代耕等土地流转方式往往以口头方式誓约,且以互相交付给光阴物作为双方关系正式成立的标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誓约不持异议,且转包、租赁、交换或代耕事实已实际再次发生,则双方土地流转关系宣告正式成立,只要土地流转是双方当事人现实意思回应,且不伤害他人利益,其口头誓约应该确认为合法有效地。

二、土地流转并未日报备案的纠纷案件《农村土地总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行转包、租赁、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光阴土地总承包经营权的,应该报发包方备案。但现实中,由于农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科学知识比较缺乏,加之不受农村习惯的影响,农村总承包土地流转往往并未日报发包方备案,由此,实践中经常出现发包方或交换一方当事人仅有以土地流转并未日报备案为由,催促证实土地流转合约违宪的纠纷案件。笔者指出,备案与批准后或表示同意具备有所不同的性质,其法律意义大自然有所不同。根据《农村土地总承包法》的规定,在4种少见土地经营权光阴方式中,除采行出让方式光阴土地总承包经营权的须经发包方表示同意外,交换、转包和租赁并不拒绝经发包方表示同意,只日报备案才可。

由此可见,总承包土地流转几乎由双方当事人自律要求,备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光阴管理,起着告诉、注册和备查的起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牵涉到农村土地总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13条、14条的规定,采行出让方式光阴土地总承包经营权,予以发包方表示同意的,出让合约违宪。但采行转包、租赁、交换等方式光阴总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并未日报发包方表示同意的,不影响合约的效力。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发包方或交换一方当事人仅有以土地转包、租赁、交换并未日报备案为由,催促裁决证实合约违宪,应该未予反对。

三、土地交换期限誓约未知的纠纷案件在农村总承包土地流转纠纷中,土地流转未约定期限案件的处置,因其光阴的方式有所不同,明确合约期限的确认也有两种有所不同的处理方式。其一,总承包土地采行转包、租赁或代耕方式光阴未约定光阴期限的,实践中争议较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牵涉到农村土地总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17条的规定,可参考《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置。

其二,总承包土地采行交换方式光阴未约定光阴期限的,说明并未不作适当规定,实践中回应有有所不同的了解:有的指出,也不应按《合同法》第232条的规定处置,即当事人可以随时拒绝解除合同;有的指出,不应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限确认交换合约的期限,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期内,当事人不得主张中止交换合约。土地纠纷的解决问题途径 有所不同类的土地纠纷依有所不同途径解决问题: 1、土地确权纠纷 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置;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置;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置。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置要求上告的,可以自收到处置要求通报之日起30日内以做出处置要求的人民政府为被告驳回行政诉讼。2、土地侵权行为纠纷 土地侵权行为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展开行政处长。当事人对行政处长上告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驳回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不经行政处长必要驳回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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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行政争议 土地行政争议,按一般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程序处理。法院法院土地纠纷流程 1.当事人写书面起诉状并缴纳诉讼费用,在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 2.案件送往审判庭后,由主审法官审查,告诉当事人审理法官和审判纪律、规避程序并递送涉及诉讼文书,规定一定的原告期限; 3.开庭审理并查清事实; 4.依法裁决并制作裁判文书; 5.二审,当事人上告一审判决的,可向上级人民法院裁决; 6.继续执行,对于生效裁判文书,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强制执行。土地纠纷的特点 ①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再次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再次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

也有再次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②客体的特定性,一般展现出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③争议大都展现出为情况简单、年代久远、求证可玩性大以及政策性强劲等特性。④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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